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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的年利率“超过36%”是否包含本数36%?

       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否包含36%?应该不包括36%。理由是:

       一、我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使用“以上”、“以内”等词语对数额是包含本数在内,在《意见》第二条的放贷和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时就使用了“以上”,应当包含本数。但《意见》在实际年利率这里并未按照《刑法》常见的“以上”来规定,而是使用了“超过”,刚好36%就不属于超过;超过就表明要有多出36%的部分,不包含本数36%的。否则就不算超过。

       二、该规定的下文也有“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的表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年利率36%规定为已支付的民间借贷利息加以保护的最高利率。既然36%的已付年利率符合法律的规定,自然最高院就不会对年利率36%按照犯罪论处,否则就是法律打架。

       因此每月3%的利息(即实际年利率为36%的)不属于非法放贷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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