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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为什么要起诉“王者荣耀”商标无效?

     原告深圳腾讯公司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是原告开发并运营的游戏,被评为2015年“年度最佳电竞手机游戏”和“年度十大最受欢迎手机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了全世界,在人们积极抗击疫情的同时,线上消费娱乐尤其是手游异常火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MOBA类游戏”电竞对战特点推出的“王者荣耀”就是其中一款。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公司起诉的“王者荣耀”的商标权无效案开庭审理。因为腾讯公司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腾讯公司的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相似,易使公众误认等理由,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软件排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腾讯公司起诉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腾讯公司的许可或者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原告腾讯公司还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除诉争商标外,第三人还申请了一系列包含“王者荣耀”文字的商标,如“王者荣耀归来”、“王者荣光”、“荣耀之王”、“王者荣耀1+1”等,其法定代表人还设立了“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诉争商标文字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亦未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予以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起诉,案件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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