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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大有法律技巧

     辞退员工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积裁员、组织机构调整等;二是个人原因,工作不称职、危害公司利益等。对于个人原因的辞退应当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听偏信,更不能公报私仇。对于曾经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应当尽量为其寻找其它合适的岗位。辞退的公正与否,会影响到在职员工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的原则。公司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公司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第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公司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公司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第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公司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公司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公司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主要程序如下:

  

  1、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4、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由公司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对公司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公司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公司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公司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公司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深圳 孙明婵 律师团队,手机1348089042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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