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流浪地球地26类商标(即:花边和刺绣品、饰带和编带;纽扣、领扣钩,饰针和缝针;假花;发饰;假发)与“流浪地图”及其图形近似,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不予注册并驳回原告的商标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流浪地球”比“流浪地图”更顺口。加上电影《流浪地球》的缘故,“流浪地球”比“流浪地图”的知名度更高。此外流浪地图给人感觉不伦不类,甚至是错别字的感觉,因为地图哪有流浪的?但是说地球流浪就还可以。即流浪地球的词汇更容易得到大家的接受。
此外,其他类别一样的情形的商标也能获得通过,基于公平及信赖保护原则,对原告的商标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通过。
通过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在第29类、35类、39类、41类等类别中,不同的申请人分别申请了“流浪地球”及“流浪地图”,在类似群上也能获得通过,如果类似的情形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那么商标审查标准的权威性会受到极大的挑战,会让人误认为审查标准更多依据的是审查员个人的主观意志而非执行严格的审查标准。另,原告当初查询商标时,因有类似的案例的存在从而认为:原告如申请该商标亦可以获得通过,但现一样的情形却被驳回申请,原告认为这有悖于信赖保护原则。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准“流浪地球”注册为第26类商标,不但主观随意性太强,有违公平、公正,违反了宪法的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应当予以撤销。
该商标的注册也不会对电影《流浪地球》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实上电影《流浪地球》剧及其中国电影公司也没有对“流浪地球”商标提出异议。
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原告希望中国有更多好商标能进入社会,满足社会进步和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