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马公司) 诉沾化县古城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古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系第**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上正面居中突出使用“军马场”字样,该三字与原告享有的文字商标“军马场”及拼音“JUNMACHANG”进行比对,两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军马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冠以军马场商标的商品属于关联商品,极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欣马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古城购物中心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故综合考虑古城购物中心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程度、欣马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古城购物中心赔偿欣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古城购物中心不服上诉,2020年滨州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