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擎天反贪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人。该企业原销售总监张某、政法产品事业部技术经理杨某离职后,利用曾对项目进行协助管理,软件开发人员王某、金某、韦某曾经参与到涉案软件开发和销售工作,可以接触到擎天公司涉案四个软件的源代码等核心内容的便利条件,复制、克隆被控侵权软件。进行牟利。
擎天公司发现后向南京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云松公司和张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请求判令云松公司停止申请并注销软件著作权,云松公司和张某等人删除及销毁相关数据文件、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400万元。
法院经过对比,认为云松涉案软件源程序与擎天公司源程序基本相同,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在输出协议格式、数据结构的内容、宏定义、逻辑流程、处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相同之处。根据电脑勘验和对比,发现云松异构系统用户界面与擎天反贪系统用户界面28个功能界面一致,12个功能界面基本一致,软件编写对应软件的语言一致。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成本、销售成本;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判决云松公司立即注销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立即删除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有关的资料,云松公司、张某等共同赔偿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江苏省高院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