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华诉被告江苏雷氏普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购物款1904元;二、判令被告二依法赔偿19040元;三、判决被告二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到淘宝平台,淘宝网店名称:雷氏普爱官方店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由被告二生产,被告一销售的“雷氏超值催乳汤150g”,产品条码:6946657400166;生产许可证号:11432037100037,订单号:266550254262483226,生产期:2018/10/04,单价:119元,数量:16盒,运单号:3962860333412;收货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明秀东路7号。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能量每100克为265千焦,其中蛋白质:10.3g;脂肪:1.9g;碳水化合物:51.5g,依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23条,能量计算公式,营养能力表中的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能量(KJ100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经计算得知,涉案产品的能量为:1120.9(千焦),与实际能量严重不符,相差855.9千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及违法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被告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综上,原告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对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本案中,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应当认识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标识记载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其在生产出售涉案产品时,未对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食品标签标识进行核准,导致标签标识错误的食品得以销售,因此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且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已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故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对于李俊华要求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19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4267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雷氏普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俊华货款1904元,李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玉催代用茶16盒(如不能如数退还,则按商品单价抵扣货款);二、被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俊华赔偿金19040元。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被告江苏雷氏普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公司负担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