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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有按揭抵押的房屋买卖、过户,不用再赎楼

如今很多购房者都是贷款买房,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在未还清贷款的前提下,想要将房产出售,但是抵押中的房屋因为产权问题,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由于按揭的房产抵押在贷款银行,卖方贷款没还清,房产证尚在银行抵押,若是想通过二手房交易市场销售,想买这套房就必须结清卖家欠款银行贷款,能注销抵押过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赎楼”

赎楼分为两种情况:1、交易类赎楼,也就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家的房子还抵押在银行,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才能交易过户;2、非交易类赎楼,也叫转案;就是业主的房子抵押在银行,欠银行的贷款已经不多了,业主希望先还清原来的贷款(即赎楼),然后再抵押给银行得到一笔新的贷款而不管是哪种情况赎楼,业主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赎楼费可以说赎楼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最复杂、风险最大、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不过,这一情况或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行后发生变化。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业主将不必赎楼,无需支付赎楼费即可办理房产过户,原业主可以跟新业主约定从卖房款中扣除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当的金额,或者新业主将购房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剩余购房款支付给原业主不带抵押过户这意味着,抵押财产转让由不能带抵押转变为可带抵押转让,承认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促进了物的流通,降低了交易成本特别是大大减轻了买房人的购房成本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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