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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创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申报部门奖励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品牌扶持政策,加快我市品牌战略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创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申报部门奖励金的通知》(永政文〔2016〕1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奖励金标准如下:

  一、获名牌产品的企业(含主体机构)奖励金标准

  1.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

  2.获三明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

  3.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证书的奖励15万元。

  4.获有机食品证书的奖励5万元。

  5.获绿色食品、无公害的奖励5千元。

  上述奖励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单位品牌培育、品牌宣传等有关费用。

  二、获名牌产品的申报部门奖励金标准

  1.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

  2.获三明市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3万元。

  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

  4.获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奖励5千元。

  三、奖励的实施程序

  奖励的实施,经永安市优势品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奖励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8日起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创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申报部门奖励金的通知》(永政文〔2016〕110号)同时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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