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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法院再审不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自2010年1月开播以来,收视率高。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却遭遇了温州人金阿欢的一纸诉状。他2010年9月7日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非诚勿扰》栏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共同侵权。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该院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二审判决江苏电视台商标侵权成立江苏卫视一度无奈将节目名称为《缘来非诚勿扰》。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不服,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鉴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非诚勿扰》节目又名正言顺的重归江苏电视了

就为了一枚商标,差点把一档全国闻名的《非诚勿扰》节目,搞得改名,就是在法院判决上,也是一波三折,堂堂的省电视台都要见识商标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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