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个案例涉及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相冲突的,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国电南瑞”商标,且是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国电南瑞”。
原告指控,“国电南瑞”经过使用尤其是使用该字号作为股票简称,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2011年成立时应对原告的经营规模有所了解,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国电南瑞”字号,客观上很容易使人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者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国电南瑞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国电南瑞股份公司第3036316号“国电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国电南瑞”文字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深圳国电南瑞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电南瑞”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简称。
闹得沸沸扬扬的“佛山海天”告“山东海天”企业名称乱用不正当侵权案,法院判决“山东海天”停止使用“海天”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佛山海天于1987年开始使用“海天”字号,佛山海天的“海天”字号及商标在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的时间为2007年6月,其商标注册时间和企业字号使用时间均晚于佛山海天。
有律师说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下: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科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要求法院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