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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角巷也遭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万元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诉被告王米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未经邱茂庭或其授权的原告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鹿角巷之剪影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美术作品一致或近似的图案,已构成对前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是否存在案外人授权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鉴于涉案作品权属应属原告,相关事实并不影响被告侵权的成立,被告亦可另案向案外人主张合同权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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