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设计图?
建筑设计图是指用来完成建筑施工的图纸。因为建筑设计的复杂性,其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设计两个阶段。建筑方案设计通常包含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总体图和结构图;而建筑施工设计则是建筑设计师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及技术上的衡量绘制建筑施工图,将设计方案中设想的建筑建造成实体建筑物。
因此,建筑设计图包含了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两个阶段的所有图纸。
建筑设计、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2.7条第三款规定:“体现建筑作品外观美感的建筑设计图,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审理指南》第2.8条第二款规定:“仅用于施工的建筑设计图属于工程设计图。”因此,在种类繁多的建筑设计图中,属于美术作品和工程设计图类别的设计图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但《审理指南》第2.8条第一款也明示工程设计图中包含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以及地图、示意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我们在确定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时,应该排除掉其中的技术方案、操作方案等客观事实要素。
如何理解建筑方案设计图与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关系?
建筑施工设计图往往是依据建筑方案设计图完成的。实践中,建筑方案设计图会汇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16年版)第1.0.4条规定:“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也就是说建筑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原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内容。
而在司法实践中,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争议点往往围绕建筑施工设计图展开。请求保护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往往在设计指标、设计性能、设计规范等方面与建筑方案设计图中涉及的内容相同。但建筑方案设计图中的设计指标、设计性能、设计规范等内容均属于思想的范畴,建筑施工设计图是针对前期提交的建筑方案设计图中设计指标、设计性能、设计规范等内容的具体表达,与其内容相似并不影响建筑施工设计图的独创性。
依据建筑设计图建造出来的建筑物是建筑作品吗?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建筑物并不一定属于建筑作品。著作权法上的建筑作品与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不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审理指南》2.7条规定:“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功能性设计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可见,只有具有艺术审美意义的建筑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建筑作品,例如巴黎卢浮宫、国家体育场“鸟巢”、悉尼歌剧院等具有美感的建筑,而像一般的商品公寓楼、随意搭建的棚屋等不具有美感的建筑,都不能构成建筑作品。
而建筑物外观以外的内容,不论建筑材料多么新颖,建造时采用了怎样先进的技术,这些内容体现的都是技术性创造,而非艺术性创造,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司法实践中,建筑设计图侵权判赔数额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应优先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使用这两个因素均无法精确计算时,除依据在案证据外,还可以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市场价格、行业经营主体盈利模式及正常利润率等因素裁量确定赔偿数额,且该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
如若无法以上述提及的合理方法裁量确定赔偿数额,应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一般考虑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如果被告存在法定恶意侵权的情况之一,法院可以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恶意侵权包括以同样的方式针对同一作品多次侵权以及明知经营行为涉及大量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仍实施、放任或者鼓励侵权行为等情形。(来源:中国版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