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日期:
2021年6月4日—6月14日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对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须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金级及以上标识(设计标识除外),并在标识有效期内;
(3)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示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
2、申报项目(生产站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 15-117)的规定实施绿色技术改造升级,改造验收后投入运行一年及以上;
(2)获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等级为三星级,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且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80分及以上;同一项目获评为国家、广东省不同等级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按最高奖项和等级进行申报,但仅限申报1次。
(3)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4)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示范意义、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创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5)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一)申报主体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
(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且基地建设的第一年度须通过主管部门年度评估考核;
(4)申报单位获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的不同类别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此项资助只限申报1次,不得以不同类别为由多次申报。
五、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申报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积极推广绿色物业管理领域技术措施,对我市绿色物业管理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投入使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项目;
(2)获得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
(3)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节约用水、环境保护、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等要求。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设备(产品)以及国家禁用农药;
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并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六、标准制定项目
(一)申报主体
编制建筑领域相关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含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澳门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中:编制建筑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主导或参与编制建筑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的单位,或者主导编制建筑领域国家标准、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的单位;
(3)申报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由我市排名靠前的编制单位联合我市其他编制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4)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2)国际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相关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相关国际标准制定项目。
(3)“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区域标准化组织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制定项目。
(4)国家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5)省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标准制定项目。
(6)市级地方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的市级标准制定项目。
(7)市级团体标准须是在2018年1月1日后由深圳市相关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并在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七、建筑科技应用示范工程
(一)申报主体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等单位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在国内(含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积极推广建筑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我市建筑行业技术进步做出一定贡献。
2、申报项目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3)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并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属于以下两类项目之一: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应用工程,已通过验收且被评为“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
2)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在2020年1月1日后通过验收,且验收意见项目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效益。
八、绿色建筑标识服务
(一)申报主体
1、本市评价机构标识项目由评价机构申报;
2、市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应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2、申报项目条件:
(1)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于2020年4月1日-2021年5月31日之间获得由市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
5、资助标准
集中评审,依据预算及申报情况再确定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