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拍摄了涉案摄影作品“玉佛寺觉醒大和尚杨枝甘露”,并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多幅图片上传至人民网图说中国论坛。作为360搜索的主办单位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image.so.com)的搜索框分别输入“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移动”“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平移顶升”等不同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均出现大量与上海玉佛寺有关的图片,其中包括陈某某拍摄的涉案图片。点击有“广告”字样的涉案图片,网页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点击没有“广告”字样的涉案图片,部分页面跳转至聚效网的购物导航页面,部分页面跳转至人民网图说论坛中图片的原始网页。奇虎公司提供证据证明360图片搜索结果中部分图上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网页会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是因缩略图上覆盖透明广告图层(浮层),缩略图与广告链接(浮层)是两个部分。
陈某某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奇虎公司等,要求奇虎公司和聚效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费用约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抓取涉案图片形成缩略图,并在搜索结果中呈现涉案图片的缩略图,并未侵害陈某某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效公司在其网站显示涉案图片系采取了链接技术,未向用户提供涉案图片,判决陈某某败诉。
陈某某不服,上诉,认为奇虎公司属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结果中展示涉案图片,系将其存储的原图复制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应当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涉案图片的提供行为。奇虎公司在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的同时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该行为已不具有指向原图链接的转换性使用的功能,亦非服务于其搜索引擎功能的目的,该种使用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图权利人对于图片的使用,故奇虎公司关于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虎公司赔偿2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