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菏泽汉唐图书有限公司(原滨州市汉唐图书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汉唐公司赔偿东奥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36 000元。
汉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东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东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 一审法院认定汉唐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错误。汉唐公司仅提供了涉案作品的链接服务,且该链接服务有明确的授权,属于网络提供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汉唐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汉唐公司销售和宣传的都是正版图书,并不是夸大宣传自己的商品。且对于参加注会考试的消费群体具有相应学历,具有一定识别能力,并没有被误导。3. 汉唐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仅仅提供免费链接服务,未获取任何利益。一审法院关于损失计算标准于法无据,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东奥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予以维持,驳回汉唐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猫公司陈述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予以维持,驳回汉唐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因是:东奥公司主张的课件中的音、视频内容,为多位讲师讲授的培训课程,各位讲师的授课各有其独特表达方式,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口述作品的规定。课件中的讲义,为各位讲师为配合其授课内容而编写,具有独特的表达方式,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前述音、视频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又可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予以保护。据此,东奥公司主张的课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中,根据第1807号公证书、第9667号公证书取证内容可知,消费者在汉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图书,确认收货后可联系客服加入QQ群“注会交流四群”,通过群公告提供的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密码可获取相关课件。汉唐公司虽主张该QQ群为学员交流群,群内资料为群友分享,其对该群也不具有管理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消费者如想加入该群,首先需要在汉唐公司的天猫店铺中购买相关图书商品,其后需联系客服获取该群的号码,进入该群后需要提供在汉唐公司天猫店铺购买图书的订单编号,群管理员亦会定期清理没有提供订单编号的群成员。以上事实均表明,汉唐公司对该QQ群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据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QQ群公告中百度网盘链接内的资料由汉唐公司提供。
经比对,涉案QQ群公告中百度网盘链接内的音、视频包含了东奥公司提供的原版音视频内容;涉案QQ群公告中百度网盘链接内的word版本讲义内容与东奥公司提供的视频原文件画面中黑板上显示的讲义内容相一致。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东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亦无汉唐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东奥公司请求由法院酌情确定。东奥公司主张计算其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为相关课程单科最低售价480元×6科×两涉案图书商品链接累计评价人数(1171+1074)=647万元,已经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的数额,请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东奥公司主张的参考计算方式中,两涉案图书商品链接累计评价人数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得涉案课件的人数。汉唐公司提供涉案课件的方式是,消费者通过提供订单号进入涉案QQ群中,在群公告中获取涉案课件的下载链接。因此,只有加入涉案QQ群中,才能获得涉案课件。相比较而言,以实际加入涉案QQ群中的人数这一要素进行计算,更能相对客观反映东奥公司的实际损失,也即相关课程单科最低售价480元×6科×涉案QQ群人数204人=58.752万元。此外,汉唐公司既侵害了东奥公司就课件享有的多重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东奥公司也并非均依照最低单科售价销售相关课程,且涉案课件作品数量大,具有较广泛的市场需求,汉唐公司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70万的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