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法院有个劳动案件。劳动者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该法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
康某入职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计件工资制,未签订劳动合同。康某认为,其在上班期间内(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独立加工完成了几千张餐椅,而家具厂欠付工资,并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康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家具厂负责人林某(个体工商户)支付欠付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总金额近14万元。而家具厂主张,康某在职时间仅3天,是“职业碰瓷”。
经司法鉴定,在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家具厂负责人签字时间早于康某工作内容字迹的形成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对比发现,就本案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康某存在篡改证据的行为,并且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此外,康某近年来频繁地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
酬的大额经济利益。
因此,法院推定,康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康某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康某应为其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仅支持拖欠的工资收入这一请求,其余不予支持。
关于欠付工资,法院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共计8天,而康某主张其在8天内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无法按照计件标准计算工资,公平起见,法院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算欠付工资金额。
法院判决林某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本案中康某篡改证据、虚假陈述,并存在通过恶意仲裁、诉讼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结果,当罚!因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同时,广东省高院将此案例列入今年发布的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意在引导、警醒劳动者应当诚信诉讼(来源:轻松悦分享)。
劳动仲裁、诉讼应当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诚信诉讼是应有之义,而不是“职业碰瓷”者恶意谋取经济利益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