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紫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对紫光集团公司所享有的“紫光”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2.销毁侵权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二、判令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三、判令杭州紫光公司在《消费者日报》就侵害紫光集团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连续15天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定),以消除对紫光集团公司的不利影响;四、判令杭州紫光公司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计35万元,以上合计33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杭州紫光公司亦提交了在先商标行政案件及诉讼案件中未对权利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证据材料,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为个案审查原则,在先案件的认定结论是否具有参考意义应与具体案件情形相结合综合进行考量。本案中,紫光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紫光扫描仪商品销量行业排名、业务收入、经销范围、广告投入、宣传报道以及所获荣誉等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足以证明在被诉行为发生前权利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达到驰名状态。本案驰名商标专用权被侵权是明显的。
一审判决:一、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紫光”或与之近似标识的“空气能热水器”商品;二、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其新启用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紫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内容;三、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消费者日报》连续十五日突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杭州紫光公司负担;四、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及合理费用十万元,两项共计160万元等。
杭州紫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紫光集团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