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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发出首份证据提供令,商标侵权人被判200万高额赔偿


无锡中院知产庭于近期在一起涉外商投资企业及国际知名商标的知产侵权案件中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提供令制度,作出责令被告交出相关书证的裁定,并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情况作出了实体判决。

该案原告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是著名的法国罗格朗集团的在华投资企业,被告某科技公司、建材公司等涉嫌使用“罗格朗”等商标生产、销售集成吊顶等商品,相关收款凭证、经营合同、收据等材料或记录由被告掌握和控制,原告据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上述书证。

该案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上述书证对于本案事实及责任负担方面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原告确实无法取得由被告控制的上述证据,据此发出首份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证据的裁定。被告在收到裁定后提交了财务报表及部分发票,合议庭认为上述提交的证据与已经查明的事实情况不符,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被告亦未提供裁定要求的收款凭证、合同等证据。

最终,合议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妨碍制度,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认定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时间较长,并据此加大赔偿力度,判决被告承担200万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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