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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欣公司的“触摸屏”专利被侵权,法院判赔312.6万元


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近广东省高院判决: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发明专利的产品的行为;

三、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侵害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发明专利的库存产品;

四、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2.6万元,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君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万元,峻凌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在2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法院裁判的一个要点是:代加工者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仅是代加工性质且并无证据显示其具有故意侵权,故代加工侵权行为对于专利权的损害后果,可完全归并于委托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故代加工者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独立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虽然代加工者对于其实施的代加工侵权行为不具有故意,但如果存在过失的,为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从源头上制止专利侵权,可根据代加工者的过失程度、收取的加工费以及加工成本,在委托方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酌定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专利何其重要!一个专利,竟然能获得300多万元的赔偿。这就是知识产权的魅力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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