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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最高2500万


 

 

2020年12月31日之前承租,符合《回归补贴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办公用房承租单位,或符合《回归补贴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办公用房产权单位。

  第六条 申请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承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

  (二)注册地、经营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经营范围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租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条 承租单位的租金补贴分为一般、重点和特殊三类。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承租单位,属于一般补贴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重点补贴对象: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与金融总部企业;

  (三)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六)独角兽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七)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八)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香港投资者持股50%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特殊补贴对象:

  (一)由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

  (二)企业股东之一为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

  (三)企业股东之一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设立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年。

  第八条 一般补贴对象在2019年12月31日前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2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与特殊补贴对象在2019年12月31日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4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产权单位可以项目为单位申请租金补贴:

  (一)产权单位自持的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

  (二)项目出租率不低于85%;

  (三)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未享受过本办法租金补贴;

  (四)承租单位的租金价格均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70%;

  (五)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每年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市场评估租金的25%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每年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市场评估租金的15%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截止日期:20224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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